网络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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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提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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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网站拥有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无须提前通知用户的权利。
2
、服务内容
2.1
本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涵盖证大资产、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行业法律法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等方面相关内容,包括“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服务”等栏目,请广大用户根据各自要求查阅。本网站将根据动态变化适时变更、补充有关栏目内容。
2.2
本网站“信息披露“栏目是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内容遵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除此之外,本网站不保证其他栏目内容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本网站可能暂停甚至取消部分网络服务的可能性。
2.3
用户理解,本网站仅提供有限的网络服务,而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著作权保护声明
本网站所载的所有材料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图表、数据等)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敬请留意。
4
、声明条款
4.1
用户同意,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将完全由用户自己承担。本网站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本网站不保证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为了得到更新的信息,请用户经常访问本网站。
4.3
公司不保证在本网站上展示的公司投资观点、策略和方法一定正确,亦不保证本网站展示的任何一款私募基金产品一定盈利,公司过往的优秀投资记录并不代表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今后的实际业绩表现。尽管公司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和服务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但请用户仍需注意投资风险。
4.4
用户同意,本网站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网页(如有)的内容不由本网站实际控制,本网站不能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亦不应视为我公司同意、推荐、认可、保证或推介任何第三方或其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用户须自己进行识别、判断该等网站信息的真实性。

4.5、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产品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推介建议。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阁下若有意了解或进行私募基金投资,请确认您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以下信息仅向合格投资人披露;如不符合以上条件请阅读至本页终止。
5
、用户同意,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网站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协议的解释、修改等权利归各公司所有。